福建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解读来了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推进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调整范围是什么?调整后的待遇有提高吗?一起来看——
Q:调整范围涉及哪些人员?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Q:伤残津贴如何调整?
一级伤残增加179元
二级伤残增加175元
三级伤残增加172元
四级伤残增加168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Q: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Q:生活护理费如何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Q:从什么时候开始?
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从2023年1月起开始。
另外,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目前已经实施。
Q:统一参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
以福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注:根据1月9日发布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按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福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Q: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支付标准?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对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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