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2023-12-26 07:38:03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林晗
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从2023年1月起执行。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79元、二级伤残增加175元、三级伤残增加172元、四级伤残增加16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记者 林晗)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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