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这起“狗咬人”案,判了!
近日四川发生的恶犬伤人事件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据最新消息,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四川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在我们身边,也发生了这么一起狗狗相争主人遭殃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的一个午后,家住海沧某小区的小王正带着自家“毛孩子”散步,却在楼下偶遇了一只无人看管的宠物狗。
面对突然出现的陌生面孔,两只狗都迅速进入到了戒备状态,并且互相示威。
虽然不知道两只狗之间到底都“聊”了些什么,但眼看现场的气氛越来越紧张,护“娃”心切的小王赶忙俯下身想将自家“毛孩子”带离这个是非之地。
然而就在小王试图抱起自家小狗时,另一只狗却忽然向小王扑了上来。
由于担心自家小狗受到伤害,小王一时不知该如何是好,最终不但裤子被咬破,左腿也被咬伤,而直到此时另一只狗狗的“监护人”小萌方才姗姗来迟。
事发之后,小王前往海沧医院治疗,分三次接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合计支出医疗费五百多元。
2023年3月,小王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事”狗狗的主人小萌向其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同时小萌还要在小区业主群等群聊中向其赔礼道歉。
然而庭审过程中,小萌却表示小区监控看不出是自己家的小狗咬了小王,并且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王:明明是小萌家的狗狗没有带绳,她始终不承认是她的狗狗咬了我。因为这一系列的事情,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被咬伤的疤痕到现在还在!
小萌:不是我没有牵绳,是狗狗自己挣脱了绳子跑掉了!再说我朋友在拴好了另一只小狗后也及时去找了,当时现场只有小王一个人,监控也看不出是我家狗狗咬了小王,这件事和我没有关系!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正是小萌的犬只所系牵引绳不牢固,才致使犬只挣脱并脱离控制,进而导致双方的犬只发生争斗时,小萌一方无法及时制止其宠物狗的争斗扑咬行为。
而小萌未及时制止其家狗的争斗行为是本案中小王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小萌的行为与小王所受的伤害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萌应当就其疏失给小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事发后小萌并未在微信业主群里作出辱骂或者侮辱等损害小王人格的侵权行为,故小王请求判令小萌赔礼道歉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2023年5月,海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小萌向小王支付各项损失一千余元;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进入二审后经厦门中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均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侵权人须举证证明存在受害人重大过失或故意等法定情形,才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王提供了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了其受伤与小萌饲养的犬只失去控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萌虽辩称自己的狗并未咬伤小王,但其主张并非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饲养宠物的队伍,“毛孩子”固然可爱,但是背后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希望广大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受“毛孩子”们的陪伴时,也能够尽到自己“监护人”的责任,照顾、照看好自己的宠物,避免类似的宠物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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