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凡(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凡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凡利用担任福州市江滨公园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福州市建设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局长,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区委书记,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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