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开始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精神,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以用为本,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及《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评审)范围、对象和依据
(一)认定(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评审)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不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要求,但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3.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首次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申报时间等因素与各系列(专业)年度评审衔接不上,不能及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海外留学回国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评审。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等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以及我省无评审权限的系列(专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认定(评审)。
(二)评审依据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
3.《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6〕21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
5.《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及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意见。
二、认定(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申报人应按规定如实客观填写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二)单位公示推荐。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单位(含职称评审试点龙头企业,下同)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平潭和省直单位职改办将材料统一汇总,开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职改办复核。各设区市、平潭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必须在用人单位考核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推荐,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全面、规范,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
(四)评委会认定(评审)。组建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委员会,或由省职改办委托相应专业评委会进行认定(评审)。
(五)网上公示。经认定(评审),拟通过人选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监督。
(六)确认资格。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高级职称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申报对象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所在设区市、平潭职改办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5份,(用A3纸张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简明表的备注栏中应注明以何条款申报,如“XX年福建省第X批百人计划人选”;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四)《呈报特殊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情况表》(附件1,加盖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1份;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2002年后在国内取得并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学历可只提供证书号,无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在国外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证明];
(六)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附相应证件复印件1份);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来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提供);
(八)任职资格证明、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九)论文复印件2份。须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刊物上发表(具有CN刊号,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电子刊等,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不限于该条件),论文原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论文复印件及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的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刊物原件无须上报省职改办);
(十)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奖项证书和其它佐证材料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十一)《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材料清单》(附件2)1份,贴在材料袋上。
(十二)刻录光盘1份:应刻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特殊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情况表》(doc格式电子文档),主要业绩、申报材料扫描件电子版(pdf格式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光盘请贴姓名标签。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直接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fujian.gov.cn)上下载。
以上材料除《评审表》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退还,请自行留存原件。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五)-(十)只需提供电子版。
四、其它要求
(一)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二)申报人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评审)结果及取得的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四)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单位在2023年5月30日前向省职改办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不接受个人自行邮寄的材料。
省职改办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512室
联系电话:0591-87275022。
附件:1.呈报特殊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情况表
2.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材料清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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