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闽工劳监函字〔2023〕2号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积极响应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号召,于2023年3—5月广泛开展以“协商共赢 职企共融 共享发展”为主题的集体协商“春季集中要约”活动。
二、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拖延协商。
三、倡导企业按照《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质效评价指引》福建省地方标准,对标对表规范协商流程;鼓励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切实提高协商实效。
四、倡导产业工人集中、技能技艺要求高的企业、行业开展能级工资协商,把技术技能类津补贴、学历提升类津补贴、创新创造类成果奖励、荣誉类专项奖励等作为协商内容,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产业工人薪酬分配制度。
五、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要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和订单分配、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与劳动者开展协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建议权。
六、倡导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把稳岗就业、工资支付、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作为协商内容,通过协商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实现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
七、倡导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把工资增幅、奖金福利、津贴补贴、带薪休假等作为协商内容,满足职工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干事创业积极性。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企业和员工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3年3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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