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福建发布10条措施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加快构建我省建筑业新发展格局。
一、大力发展“建筑之乡”
1.根据各地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确定排名前10的县(市、区)为“建筑之乡”,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
2.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权限。
3.在住建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推荐权限。
4.在建筑业改革试点方面予以“建筑之乡”优先安排。在城乡建设品质提升样板工程、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申报方面予以“建筑之乡”支持。
5.建立厅领导挂钩联系“建筑之乡”机制,由厅领导挂钩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实际困难。广泛宣传推介“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
二、开展省外优质工程认定
6. 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积极在省外创建优质工程,打造福建建造品牌。支持行业协会对我省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按照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支持企业拓展业务领域
7. 省建筑业龙头企业设立全资子公司,在核定施工资质时根据注册建造师业绩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予以支持。
8.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允许上述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上述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今后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项目中使用。
四、推动建筑业招商
9. 对于各地确定的重点省外招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承建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我省急需专业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所涉资质按住建部关于简化资质审批手续有关规定办理。
10. 积极培育招商企业,支持其做大做强。对于子公司为牵头人与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的,允许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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