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设科技成果转化奖,福建省科技奖励改革的一大创新举措
近日,新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精神和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机制的需要,调整了省科技奖的奖项和奖励条件,并提出了保障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新做法。
《办法》的一个亮点是,新增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将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从“不超过200项”调整为“不超过230项”。此外,为体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各奖项的授奖条件中增加了产生生态环境效益的内容。
“设立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这在全国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立法中尚属首次。”省科技厅副厅长叶碧海介绍,这是福建省科技奖励改革的创新特色举措,将更有力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能经济发展,推进福建省创新型省份建设。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和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我省技术市场发展成效较显著,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逐年递增,已连续5年破百亿元,今年预计将突破200亿元。叶碧海介绍,为进一步推动优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主战场,2019年9月26日,省委常委会议要求在原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奖项类别的基础上,研究增设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奖项。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落实了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
叶碧海介绍,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取消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同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照提名制的要求对评审程序进行修改,规定了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和审查等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含参公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从推荐到提名,在打破部门垄断的同时,如何保证科技奖不为人情评审所困?
《办法》明确,福建省科技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和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三个阶段,严格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其中专业组评审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答辩两个程序,由省内外同行专家对候选人、候选项目提供的材料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产生建议获奖项目,再提交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记者 李珂 通讯员 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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