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组织民间“标会” 非法吸存获刑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焦莉萍
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小梅(化名)被闽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小梅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李小梅在位于闽侯县某镇的家中先后组织了六班民间“标会”,吸收标会总金额高达1300万余元。2019年7月,该民间“标会”倒闭。倒会后,李小梅造成14名报案人损失共计141万余元。
经审理,闽侯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达13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点睛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集资参与人因为参与“做会”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能转嫁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集资者仍不能退赔违法所得的,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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