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8件典型案例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以来,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深入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同时,把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放在首要位置,积极部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要求各级法院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长期难以解决的涉执行信访案件,影响群众获得感的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影响群众幸福感的涉民生案件、涉小微企业案件等,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性措施,依法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的惩戒力度,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面对逃避、对抗执行行为时积极主动、因案施策的经验做法,体现了执行干警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的执行智慧。人民法院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起到了对被执行人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新时代执行干警司法为民、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下一步,全国法院将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继续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集中力量执结一批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案件,推动高效为民专项执行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1:龚某等与珠海市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2020年4月底,珠海市某餐饮公司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仅向员工发放了1000元的生活费。后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向龚某等48名员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0万元,2021年4月25日,龚某等48名员工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程序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有逃避债务的嫌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总经理李某、财务总监万某接受调查发现,李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其后,执行干警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但李某表示已如实向法院申报,并无财产可履行义务。经执行干警现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公司并非无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某饮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当即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支付150万元,剩余80万余元分两月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到实处,将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涉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做到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用足用好调查和惩戒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更快履行欠薪义务,全心全力为“护薪”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2: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陈某乙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吴某甲等7人申请执行数额12万元,陈某乙支付了7万元后,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5万元的义务。2021年初,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陈某乙长期与其妻子在当地经营家禽生意,执行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突击前往一百余公里外的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货物、收款二维码等物品进行拍照固定,后将被执行人陈某乙带至最近的乡镇派出法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被执行人陈某乙承认其与妻子从事家禽生意每月均有利润,因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故使用妻子名下的微信收款码收账。经调解,吴某甲等申请执行人与陈某乙达成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的和解协议。数月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仅履行两期付款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合浦县法院经研究,向被执行人陈某乙发出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全部义务,否则将对其司法拘留15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拒执罪处理。同时,合浦县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发出《关于陈某乙已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告知及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的函》,请村委会协助敦促陈某乙履行生效裁判,并提醒村委会在协助敦促中注意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陈某乙在收到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的次日即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在执行法院见证下,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项。合浦县法院随即解除被执行人陈某乙的全部限制措施,并致函其所在村委会通报其已自动履行完毕的情况,对村委会的协助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准确固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在被执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其拒执罪的情况下,考虑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法,不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具体法律后果,执行法院向其严肃、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同时借助当地村委会的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功能,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合浦县法院在疫情期间,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注重善意文明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本案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殷某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徐某与殷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殷某娟需偿还徐某借款83万元及利息。但殷某娟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徐某遂向余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殷某娟虽多次作出还款承诺,但届期均未履行,且有逃离住所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2021年初,申请执行人徐某遂以被执行人殷某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刑事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殷某娟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家媒体对该案开展“余江‘猎狐’拘捕进行时”直播活动,观看量突破了60万人次,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被决定逮捕后,被执行人殷某娟的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且法院以案说法,通过与媒体深度合作,采取网络直播、全程见证抓捕等新媒体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氛围,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案例4: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案情简介:中国民生银行分别诉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欠款纠纷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等人串通各自亲属在法院保全前以各自房产为虚构的借款设定抵押并进行了公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了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的两处房产,其亲属则以抵押权为由申请在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此外,其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在异地起诉,并取得了生效判决,其持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抵押借贷存疑,执行法院向两案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就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等法律规定作出释明,各当事人仍坚称抵押借贷真实存在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执行法院调查确认,所谓的借款在出借后经过二十余次流转最终又回到了出借人处,借贷的事实并不成立。执行法院对两案被执行人虚构债务、虚假抵押、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了总计罚款60万元的决定,因虚假诉讼取得的判决亦被再审撤销。2021年3月,苏州中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本案根据联动机制实现快移、快侦、快诉和快审。移送起诉期间,被执行人丁某杨夫妇将其所涉全部债务履行完毕。2021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各被执行人从拘役六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2021年以来,全国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协调公安、检察等单位专题会商,对案件立案标准、证据采信、是否构罪等核心问题提前达成共识,充分凝聚打击拒执罪的工作合力,对拒执案件快移、快侦、快诉、快审,充分发挥了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优势,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并通过集中组织旁听拒执罪庭审的方式在社会上起到了“判处一例、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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