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2021-11-02 15:00:03来源:新福建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2日讯(记者 严顺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1月1日起,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标准,相关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通知》明确,本次试点工作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赔偿标准方面,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本次试点工作适用案件范围,为2021年11月1日(含本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除前期试点的厦门、莆田、平潭三地外,本次试点前已受理当事人在试点后撤诉又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试点工作开展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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