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
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修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原文如下: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等文件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福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5月8日
福州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对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员、定岗,落实分工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办公经费落实到位。
市局成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职责分明。制定有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安排实施。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准绳,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干部职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或“11.9”消防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的内容以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为主,边查边改;对不能立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
第七条 遇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启动《福州市民政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行政正职和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其他分管业务领导分别承担各自工作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
1.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
2.按照“三个必须”原则组织督促民政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季度带队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4.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资源配置、科技创新、产业政策、宣传教育等方面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辩识标准规范、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分级管控。
5.组织落实殡葬、收养、救助服务以及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本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按规定报告,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7.组织开展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教育、专项整治、目标管理、诚信管理等工作,推进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1.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2.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5.落实隐患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分管领导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分管业务领域和单位的贯彻落实。
2.定期研究部署分管业务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督促做好分管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本业务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处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局机关范围内公共安全工作;统筹做好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机关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规划财务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相关经费拨付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养老服务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养老机构(含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中心以及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婚姻登记及殡葬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福利慈善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福利机构(含救助站、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儿童福利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儿童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纳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内容;协助指导社区(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加强社区(村)消防建设,完成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下达工作任务,局属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晰。
第十一条 议事协调机制
(一)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重大隐患整治等问题。
(二)局系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 检查调研机制
(一)党组及有关负责人要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调研或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等重要敏感时节,党政领导干部均要按照职责分工,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立每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制度。
(二)坚持采用LED显示屏、标语、专栏、印发资料、咨询等多种方式,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和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法规或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好特殊工种、技术工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培训,检查督促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坚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坚持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对单位重点部位、车辆等,每月进行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汛期等重要时期例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坚持原则。
(四)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或填好检查表。
(五)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重点工作报告和跟踪落实机制
(一)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市局。
(二)局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或火灾事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不力、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市局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单位要于约谈之日起30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办公室报告。
(三)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局领导报告,事后补报相关领导和部门。
(四)各级各环节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五)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述职机制。局领导和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第十八条 严格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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