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旧改补偿新规颁布实施 合理控制货币补偿比例
福州新闻网8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记者昨天获悉,为统筹推进我市城区旧屋区改造工作,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颁布实施。
意见主要包括统盘计划、统一步调、统筹政策三部分内容。其中,统盘计划主要指已列入福州市连片旧屋区改造2018年~2020年三年行动方案但尚未启动的项目等。统筹政策在多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规范货币补偿定价机制
意见规定,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片区商品住宅控制均价的80%,对需要疏解的项目不超过所在片区商品住宅控制均价的90%。报市政府审议的住宅货币补偿价格应包括10%公摊补偿的费用及各项奖励和补助。
合理控制货币补偿比例
鼓楼、台江中心城区可向外疏解,各项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内;仓山、晋安、马尾主要实行就地就近安置,各项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保障被征迁户基本住房
意见规定,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停止执行购房奖励政策
即日起(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间为准)停止执行《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78号)中,关于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一年内购买福州市五城区一手住宅商品房给予被征迁户不超过区位补偿价10%购房奖励的政策。
细化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标准,确认补偿安置面积≤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60平方米<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严禁超标准实施货币补偿和违反规定分户补偿。
意见还规范了办公用房、工业仓储厂房等非住宅补偿政策。7月9日起,以往相关政策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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