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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纪委通报5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

2017-12-07 08:07:37  来源:东南网

  据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坚决纠正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会为”“不想为”“不敢为”等“为官不为”现象,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12月5日,福建省纪委通报5起“为官不为”典型问题。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国室副调研员张秀珍不作为问题。2016年8月,张秀珍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出具收件告知单,且对下级单位在审核中存在的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问题未能发现、未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3月,省公安厅党委给予张秀珍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出国室主任沈幸平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出入境管理局局长陈毅坤、政委周其贵作出深刻检查。

  福州市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不作为问题。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68件行政处罚案件,以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等为由予以拒绝接收,推诿扯皮,导致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7年6月,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该局原局长高飞(还存在其他履责不力问题)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高新区纪工委给予该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局长潘依光党内警告处分;福州市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高新区管委会原副调研员陈处民、原副主任吴力予以诫勉谈话,对负有监督责任的高新区纪工委书记何纪文予以诫勉谈话。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执行局副科级审判员沈木春不作为问题。2014年至2016年4月间,沈木春在具体经办尚未执行完结的案件过程中,虽已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没有主动作为,未能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导致相关案件财产被转移,案件不能及时办结,引发多人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5月,同安区法院给予沈木春行政警告处分。

  漳州市东山县康美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林旭敏不作为问题。2017年5月,东山县东沈村东赤港列为入海口环境整治点,林旭敏作为分管环保工作、挂点东沈村的领导,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不力,没有到一线部署,没有到现场巡查,只将任务口头交代给东沈村相关负责人,导致该区域脏乱差等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5月,东山县纪委给予林旭敏党内警告处分。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苏榕不作为问题。2016年5月9日晚,苏榕在明知一企业有生猪需要在夜间入场检疫的情况下,未安排相关检疫人员提供服务,还故意把手机调至静音进行躲避,导致该企业的生猪当晚未能检疫,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该所长期未能有效落实“夜间加班预约服务”制度,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能拖则拖、能推则推。2016年6月,永定区农业局党组给予苏榕免职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所所长张文金一同被免职。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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