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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将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2017-10-30 10:50:0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0月29日电(刘丰)福建省物价局消息,新修订出台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福建省时隔21年首次对条例作出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突出管理权限、定费方式、管理制度、处罚制度等改革,有不少亮点。

  与1996年颁步实施的条例相比,新条例改变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做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公办高中学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管理。

  新条例还增加了主动定费的条款,即对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的;收费成本、管理内容、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因当地物价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发生变化,导致社会反映比集中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核定收费标准、取消或者停(免)征收费项目。

  同时,还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条例取消了有关收费许可证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报告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后评估制度的内容。

  新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法收费行为重新进行界定并设置相应的罚款、取消收费项目等法律责任;对违法收取款项的处置重新作了规定,即其违法所得应当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违法收费单位将违法收取的款项使用开支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补偿;将原来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由最高不超过20000元修改为违法所得金额的一倍以下;增加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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