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租客信息 多名房东被处罚
近期,长乐区多名房东因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遭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福州的房东们,请务必遵循规定,及时登记承租人信息。
7月19日,长乐航城派出所民警在推广“福州e体+”小程序时,发现房东兰某出租房屋却未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兰某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前,7月7日,长乐首占派出所民警在检查出租房屋安全时,也发现房东陈某存在同样问题,即未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民警同样依据上述法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6月21日,长乐金峰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房东吴某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最终,吴某某被处以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温馨提醒:
出租房屋的信息登记无须前往窗口办理,通过“福州e体+”小程序即可轻松完成。(记者 徐文宇 通讯员 曾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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