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刷短视频发现租到十年前“凶宅”
近日,一名讲解刑侦案例的博主发布了一则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
视频讲述了2014年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出租房内的一起命案侦破的故事,警方的办案视频中出现了出租房内的装修和布局。十几个小时后,评论区里有人留言称“本人正居住这间屋子”。
此后,不少网友通过对比,发现留言的男子所发布的房屋一镜到底视频与当年的办案画面中的房屋,虽然跨度十年,但高度相似:相似的冰箱上有相似的贴花,相似的客厅与旋转楼梯,房间内有看上去一样花纹的抱枕……
网友纷纷留言,“恭喜你,下班回家,回到凶宅”、“冰箱什么牌子的,十年了还在用”、“十年了,盖住尸体的沙发靠垫都没换啊”……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博主发布的是一起发生在2014年3月25日的案件,发布于2024年7月22日5点30分:女子带租客看房后失联,警方赶到时,女子死在了出租房里。女子家属称,案发的房子是女子朋友的,委托她出租。警方工作人员称,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打开房门,被害人躺在地上,已经死亡。
画面中,被害人身上有一个带花纹的抱枕。警方初步判断为因财杀人案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马桶中掏出了碎纸片,拼接后发现是房屋租赁协议书。再结合电梯监控等证据,锁定杀人案嫌疑人为被害人带来看房的两名租客。
记者检索发现,2014年4月4日,中新网曾报道了这起案件,《吉林一女子出租屋内被害,碎纸屑“锁定”凶手》,文中提到,2014年3月25日上午,两名男子以租房名义约见了被害女子,看完房子后,二人还假意和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月租金1000元的共识。为了取得被害女子信任,签订了租房协议。就在被害女子收起协议放在包中之时,两名男子突然出手,将其杀害,抢走了其金项链、手机和400元现金。
7月25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发布视频的博主处获悉,视频中警方办案的相关素材来源于央视的法治在线节目。
自称租客的男子在7月22日17点42分发布了一条长视频。打开一个复式楼的房门,从进门开始录制,进门有一个白色冰箱,上面有红色的印花。一楼的客厅摆放着沙发,沙发上有抱枕。上楼梯后,来到一间卧室,床尾处摆放着一个拉链打开的布艺衣柜。
7月22日18点40分,另一名男子也发布了该房屋的另一个视频,他表示,和弟弟租住在上述房屋里(出现在视频画面里),没想到“吃瓜吃到了自己”。“也不便宜,1200元一个月,讲价到1100元。房主联系不上,退了房。”视频定位为吉林某某小区。
评论区里,不少网友通过截图进行了对比,10年前的视频画面中的房屋,与两名男子发布的房屋,在装修和布置上高度相似:款式相似的冰箱与红色印花,花纹相似的沙发抱枕,此外,还有高度相似的旋转楼梯、沙发、桌椅等。
潇湘晨报记者尝试私信两名租客求证,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应。
记者注意到,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显示,房屋租赁协议书上显示的房屋为吉林昌邑区某某小区。
此后,记者在安居客平台上找到了自称租客男子视频定位小区内的一处房屋的出租信息,页面展示的房屋图片与租客在视频中发布的房屋图片一致。
租房页面显示,房源概况为某某小区复式,押一付一,电梯8楼,家电齐全,拎包入住,随时看房。
7月24日,潇湘晨报曾联系到租房页面上显示的房屋中介,她透露,上述房屋已经租出去了。至于凶宅一事,她不清楚。
之后,记者联系到当地另一名房屋中介询问房屋一事。她透露,该小区的复式楼月租1200元,属于正常房价。“算是便宜的,正常能租到1300元到1400元。”
“是不是凶宅,我没有问房主。除非是房主自己说或者有邻居告诉我们。如果是房子特别便宜,我们会去问房主,房子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她表示,一般是房主联系中介出租房屋,房屋都是刚出租房屋的时候装修的。
如果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到凶宅,房主和中介是否有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易旭表示,如果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了凶宅,并且是通过网上才得知这一信息,而房主和中介在出租时均未告知此情况,那么租客确实有可能要求房主和中介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主在出租房屋时明知该房屋是凶宅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导致租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房主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房主承担因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中介公司而言,其在租房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为承租人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如果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为凶宅的情况下仍然未向承租人披露这一重要信息,导致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中介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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