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用“练功券”冒充现金还款的诈骗案。
今年4月1日,福州男子陈某资金周转不灵,无力偿还拖欠林某的60万元债务。陈某在购物平台购买面额共计60万元的“练功券”(为提高点钞技术水平专门印制的特殊印刷品)。随后,他在六捆(每捆面值十万元)的“练功券”上方各覆盖一张100元面值的真钞。准备妥当后,他以“当面还款”为由约林某到酒店,哄骗林某在其写好的收条上签字捺印,得手后仓皇离开。林某拿“练功券”去银行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意识到被骗后立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财物,精心伪装“练功券”,通过“表层真钞+底层假券”虚构“足额还款”,使林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收到真实现金并签署收条。陈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系犯罪未遂,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表示,“练功券”是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员工技能培训的专用道具,只能在特定场景合法使用,严禁作为货币替代品流通或用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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