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起施行 不“常回家看看”违法
2017-01-23 08:48:06 来源:福州新闻网
首次提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养老机构医护人员与医院专业人员同待遇
为破解养老机构中医师、护工等人才紧缺问题,促进医养深度结合,《条例》规定: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室,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卫计等部门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规定: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另外,《条例》还在为老年人创造宜居环境、方便他们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与原有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相比,都是创新性的规定。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