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月起施行 不“常回家看看”违法
福州新闻网1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每个人都会变老,老了以后吃饭、住房、看病问题怎么解决?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各种权益?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省人代会历史上首次审议并通过的实体性法规。昨日下午,法规刚获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即召开新闻发布会,请相关负责人通报法规亮点,并接受媒体提问。不“常回家看看”违法、独生子女有护理假照顾住院老父母等都是法规亮点。
子女须“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保障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资,精神上的慰藉有时候更重要。《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籍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据了解,虽然目前已有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婚姻自由作出规定,但从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看,老年人要实现婚姻自由仍面临不少障碍和困难。
“由老年人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拒绝赡养等问题比较严重。”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相关人员介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益仍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延伸性规定。
《条例》就此重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父母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护理假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很大的难题。《条例》针对这一现状作出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闻发布会上,如何以刚性手段保障这一人性化的创新条款顺利实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据省人社厅介绍,《条例》针对这一条款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这是一款充满正能量的规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在日常将被重点监管。如果是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方面也会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