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微知识”学习(二)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全面影响着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实践。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是国家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知识回顾
制定实施《科普法》,让我国的科普工作有了法律保障,科普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这是我国科普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科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科普法》总结了几十年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将这些经验、教训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成国家法律,体现和维护了包括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该法文字不多,共有六章三十四条,但内容却很丰富,结构也很严谨。
科普工作的方针、原则
《科普法》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还规定了“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些规定是我们做好科普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法条第七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法条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各级政府领导科普工作的职责
科普程度,是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振兴、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和民族强盛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和开展科普工作。《科普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的职责。
同时,科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必须充分吸收和注意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法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科普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科普法》总结我国科普工作组织管理的经验,坚持了科普工作以政府为主导,社会普遍参与的总原则,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科普法》的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级行政部门在我国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
法条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科协是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普法》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依法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法律地位。
法条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科普工作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科普内涵来看,涉及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从科普范围看,作为社会公益性工作,覆盖了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党组织有关部门、众多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仅靠政府和部门单位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参与、共同完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条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工作
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是保障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事关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大局。
推进青少年科普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科技、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科普工作,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青少年科普活动的领导。
法条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科研机构等要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日趋紧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应当使公众了解科学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支持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单位开展科普活动,不仅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将在自身的发展中获得公众的回报。
法条第十五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新闻出版等机构应当做好科普宣传
按照世界各国对传媒的认识,印刷传媒、影视传媒、广播传媒和电子传媒是主要的社会媒体。这些传播媒体是对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的最主要渠道和手段。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要积极引导和发挥这些传播媒体在我国科普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法条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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