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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审结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2024-04-11 08:37:5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阮冠达

使用商业秘密有无“君子协定”? 

鼓楼法院审结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开设同类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起诉,却辩称其使用的该客户信息经过了原公司许可,双方有“君子协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全省首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

某公司旗下曾有德某、华某两家全资子公司,这两家公司经营业务存在交叉,主要业务均为出口汽车配件,公司法人均为朱某某。被告人林某某既是德某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也是华某公司的董事。两家公司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作为两家公司的商业秘密,也由林某某实际使用。

近年,德某、华某两家公司因债务问题大幅裁员。当月,被告人林某某成立某汽配有限公司,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主,由这家公司承接德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出口业务。2016年5月29日,朱某某欲与被告人林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原德某、华某公司出口业务协议,因二人意见分歧未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经统计,其间公司账户支出的境外成本共计117027.91美元。

开庭后,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朱某某与其达成了“君子协定”。鼓楼法院经详细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拒绝与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前的行为,无法排除权利人许可或默许被告人林某某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故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但在2016年5月29日,朱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协商《合作经营协议》未果之后,应当视为被告人林某某未得到原德某公司、华某公司的许可,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

“所谓‘君子协定’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非正式合同,具有形式非正式、内容不完整等特点。”鼓楼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被告人辩解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使用商业秘密的“君子协定”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结合证据排除怀疑;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属于消极事实,权利人无法举证,根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综上,鼓楼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451954.04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鼓楼法院提醒,保护商业秘密,是助力企业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法院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会尊重经营者间达成的合意,保护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企业若发现出现泄密情况,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员工就算离职了,商业秘密也只能在双方达成合意的范围内使用,切忌贪心,违背诚信原则,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商业秘密,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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