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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 被判补偿妻子部分售房款

2024-04-01 07:59:3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阿丽与阿强育有两名子女,两年前因琐事发生多次争吵,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夫妻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后阿丽发现阿强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出售并取走售房款80万余元,遂再次将阿强诉至法院,要求阿强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强收到售房款后7日内多次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房款银行账户内仅剩4000多元。法院认为,阿强出售的案涉房屋为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故阿强在出售房屋、收取售房款后依法应当与阿丽协商售房款的分配。但阿强非但没有进行协商处分,反而在极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阿强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阿丽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阿强的行为考虑,最终法院判决由阿强向阿丽补偿售房款的60%。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明燕)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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