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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单金额与约定投保金额相差4万元 保险公司追加赔付3.4万元

2024-03-15 08:21:1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车主为爱车投保,出事后才发现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这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2023年5月1日,周某购买一辆价税合计14万元的汽车,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支付了3000余元保险费。同年9月初,该车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与周某签订了《全损协议》。

周某购买新车,与汽车销售人员核对时才发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前期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保险公司为周某办理了保险批改,周某为此支付保险费差额25.74元。随后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4万元理赔,均被拒绝。周某遂提起诉讼。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人员予以披露,故保险公司应当知悉,且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案保险公司无法说明其按照1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或双方协商按照其他市场价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误;周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认真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对造成车辆实际价值与投保金额不一致,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案涉保险系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保险公司系电子保单的制作方及投保前资料的审核方,故保险公司应为主要过错方。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克铖 黄开捷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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