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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没有书面合同 算不定期租赁?

2022-07-13 09:28:23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租客王某与房东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21年1月至12月,月租金3000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王某仍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

今年2月,王某和李某通过微信聊天,李某问“3月起房租要加200元,合同怎么弄”,王某回答“房租没问题,时间签到12月,合同其他按照原来的”,李某说“好”。但3月起,王某不再交房租并于5月底搬离,后未再占有使用房屋。现李某要求王某支付3月至5月的租金9600元和违约金2000元。王某却说双方没有合同,是不定期租赁,他有权随时解除,且房租是3000元。谁有理?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团队: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方继续使用房屋,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形式转变为不定期租赁,承租方有权随时解除。

但本案中,王某继续使用房屋,且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房东李某就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等定期租赁内容达成合意,且共同确认“合同其他按照原来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视为书面形式,因此本案租赁形式为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为微信聊天中双方商定的期限,王某无权随时解除。

即房租经双方确认已变更为每月3200元,且王某应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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