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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吗?

2022-06-29 08:52:5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小王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张同意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注明“若小王不按期还款,本人同意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小王将来不还款,小李可以同时起诉小王和小张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雅莉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不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张虽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是其承诺在小王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小王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小张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小李可以同时起诉小王和小张。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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