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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恋爱期间赠与 分手后要还吗?

2022-05-09 09:13:1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2021年10月,男子小李与女子小韩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2月二人分手。恋爱期间,小李向小韩转账共计203314元。分手后,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韩归还全部款项。小韩辩称,小李转账的203314元中,20万元是小李答应送她的小轿车首付款;1314元是过生日时小李发的红包;2000元是双十一时小李给的零花钱。这些钱都是赠与,无须返还。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恋爱期间的财物赠送,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判断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

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赠与财产的,系一般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具体可以包括: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比如购买衣服、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对于双方之间贵重物品的赠与,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未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物应当返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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