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已有4.83亿元专项经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福建日报APP-新福建2月1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储白珊)记者从1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财政先期安排6亿元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定点救治医院、疫情防治急需设备和试剂采购、患者救治个人负担费用、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人员未能纳入工伤保险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截至1月30日,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分3批次共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4.83亿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据介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落实防控经费保障和采购便利化等政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我省先后印发相关通知,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安排。
二是落实采购便利化政策。明确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三是及时下拨疫情防控资金。截至1月30日,省卫健委会同省财政厅分3批次共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4.83亿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将上述经费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监管。我省要求各地各单位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既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经费,也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1月30日省卫健委会同财政厅出台《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管理职责、具体使用内容、全流程监管等。同时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相关信息,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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