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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含诽谤女子出轨快递员案

2021-12-28 15:32:02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 侵犯他人名誉终尝恶果

———网络诽谤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偷拍被害人谷某(女)取快递视频,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后经他人迅速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 万人次。

2020年12月14日被害人谷某自诉被立案后,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协同取证,固定关键证据。12月22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本案以公诉程序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检察院依法对郎某、何某以诽谤罪提起公诉。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在网上受到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案件。本案的意义,一是展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对妇女人格权的刑法保护,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为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情形提供个案参考。本案中,被告人恶意编造侮辱女性的不雅内容,利用网络诽谤他人,不仅严重损害妇女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使得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遭受极大影响,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围观”群众对国家法治、个人安全、社会治理的信心。本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是司法机关主动作为,对刑法第246条规定的创新应用。三是有助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诽谤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广大公民树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正确观念,自觉规范网上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秩序。

聚焦受害儿童司法保护,“一站式”取证救助有温度

———“一站式”取证严惩性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某强行多次性侵一名被其拐骗的女童,猥亵一名男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公安机关涉案线索后,遵循性侵害未成年人“ 一案一介入”原则,提前介入,排摸关联线索,强化捕前取证引导,将涉及的跨省拐骗、组织乞讨以及猥亵被拐骗儿童等恶性犯罪彻底查清查实。

为了避免对被害儿童二次伤害,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一站式”取证,联系专业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委托司法局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与民政及社区管理等部门对接予以妥善安置,持续与多地公安密切联系,帮助其中两名未成年受害人成功寻找父母重返家庭。2019年1月11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省拐骗、 强奸、 猥亵儿童的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儿童成长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积极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关爱救助困境儿童,护航寻亲路,以“检察温度”为受害未成年人筑起安全的“城堡”。

司法实践中,多次询问取证会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极易导致其产生抗拒心理,增加取证难度。针对本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和复杂境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办理,督促、协助公安机关落实被害儿童临时安置场所,联合开展“一站式取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用符合其认知水平的用语,配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询问,开辟医疗绿色通道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固定证据,成功取证。

针对涉案未成年受害人缺失家庭监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司法监护职责,联系专业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委托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熟悉儿童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支持,保障未成年受害人的诉讼权利。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坚持结案但不结束监管,针对未成年受害人无家可归、继续安置的社会治理难题,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安排心理咨询师给予疏导抚慰,协同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帮助2名孩子寻亲成功,妥善安置未成年人,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家庭暴力成噩梦 缺席判决促新生

———家暴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胡某某(女)闪婚后,经常酒后殴打胡某某,每次都以威胁加道歉的方式取得胡某某谅解,但打骂行为却不断升级,甚至出轨其他异性。胡某某在家人的支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离婚。李某得知后向胡某某发送了近百条恐吓微信,胡某某万般无奈下向妇联寻求帮助。

妇联指派的热线律师发现,胡某某因李某尾随处于极度恐惧的现实状态,律师立即协助胡某某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以及威胁短信、微信及尾随照片等证据。法院审查后下发人身保护令,律师积极申请承办法官联合派出所向李某当面送达人身保护令,法官明确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使李某彻底停止骚扰行为,胡某某得到保护和心理抚慰。

在之后的离婚诉讼中,李某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案件审判陷入僵局,胡某某的诉求极有可能被驳回。为能让法官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师指导胡某某将自己的遭遇写成三千字的情况陈述提交法院,同时收集了北京、上海等地被告缺席判决离婚的多个判例提交法院,出具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为胡某某与李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陈述、举证与质证,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胡某某与李某离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在夫妻一方首次起诉离婚且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本案代理律师充分运用有限的证据,通过案例检索结果推动“缺席判决”,指导胡某某提交详实的感情经历陈述,有力说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性家庭暴力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双方离婚,让司法审判不被不遵守规则的人所左右,使李某因拒不到庭恶意对抗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又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对当事人胡某某而言,这也是人生噩梦的终结,新生活的开始。

强奸幼女致伤残 法律严惩护幼童

———强奸重伤幼女判处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女童A的邻居,2020年8月29日,张某某编造谎言将女童A(4 周岁)骗至某处,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女童A,致女童A身体多处重伤,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2020年8月30日,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被害人系幼女,且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父向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9月4日,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向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沟通反馈案件相关情况,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刑事部分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2020年10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余万元。

因被害人女童A医疗费用较高,其父母两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全家无任何经济来源,且被告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由区政府牵头,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代理律师及其朋友也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捐助,使受害人的救治、生活费用基本能够得到保障。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害人年仅4岁,张某某的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当地政府、司法局和公检法机关对案件高度重视、快速响应、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了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零容忍、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有力维护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律师在本案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师积极取证,详细了解被害人伤情、精神状态、后续治疗费用等重要信息,精准提出赔偿项目及金额,同时与被害人、监护人耐心沟通,安抚、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引导树立正面、积极的人生态度。代理律师不辞辛劳的工作向受害人传递了法律援助的温暖。

该案也警示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学校、社会、家长都不能缺位,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提升保护意识,增强监护能力,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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