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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含诽谤女子出轨快递员案

2021-12-28 15:32:02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全国妇联12月28日在京发布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分别是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内退女职工特殊权益案、发挥社工作用解决探望权纠纷案、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拘留案、网络诽谤女子出轨自诉转公诉案、“一站式”取证严惩性侵儿童案、家暴起诉离婚法院缺席判决案、强奸重伤幼女判处死刑案、离婚藏匿子女刑事拘留案、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

案例详情如下:

三期”女职工受保护 单方解约有限制

———产假期间被扣生育津贴获赔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入职北京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为期3年, 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19年4月16日起,陈某某经公司批准休产假,第二天被公司告知海南区域业务经营调整,决定撤销其所在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提出抗议,要求公司赔偿并出具书面解除证明,遭到拒绝。2019年7月,陈某某按公司要求向当地社保部门申领了生育津贴,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

陈某某向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其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律师指导陈某某与公司负责人再次沟通还原事情经过,并保存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与劳动合同、工作系统钉钉聊天记录、社保清单、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一同提交给仲裁委员会。12月20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陈某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6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公司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48439.35 元。公司于11月中旬执行了判决。

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女职工合法生育产假期间,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证明。本案中,公司业务经营调整不是单方与“ 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陈某某造成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的损失。公司不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应对女职工生育津贴、失业期间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工会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发挥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广大女职工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当积极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

协议并非“ 挡箭牌”法定义务须遵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内退女职工特殊权益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江苏某市某企业制定了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不享受在职职工各项福利,并据此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退协议。当年5月,企业组织在职职工体检,未安排内退职工参加,同时取消了内退女职工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内退女职工认为不合理,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78名内退女职工集体向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市总女职工部会同法工部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第一时间向企业工会负责人核实情况,指出该公司取消内退女职工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的做法,违反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指导企业工会与行政方协商,尽快妥善处理矛盾。但该公司法务认为内退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放弃在职职工所有福利,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

在此情形下,市总工会决定启动“上代下”维权机制,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进入企业,直接约谈公司分管副总,针对公司法务的观点提出两条监督意见:一是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常见病普查和“ 两癌”筛查不属于内退协议中福利待遇的内容,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企业必须履行,不得因签订相关协议而免除义务。二是该项劳动争议涉及78名内退女职工,人数众多,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影响,及时依法依规解决问题。最终,企业行政方接受工会监督意见,同意安排所有内退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两癌”筛查。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典型案件。《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女职工年度妇女常见病普查、年满35周岁女职工“两癌”筛查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78名内退女职工与企业并未终止劳动关系,内退协议有关女职工体检的约定,违反政府规章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本案的顺利解决,工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启动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上代下”维权机制,把普法、监督和案件调处同步推动,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为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依法调处案件提供了示范。同时,为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两癌”筛查相关规定,2020年,江苏省总工会、省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女职工生殖健康和“两癌”筛查“ 三年行动”通知》,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女职工“两癌”筛查内容作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2021年,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启动实施女职工特殊权益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向辖区内用人单位发放《女职工“两癌”筛查落实情况监督提示函》,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相关法定义务,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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