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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埋母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

2020-11-02 18:01:01  来源:榆林检察

靖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埋母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

  2020年11月2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宽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靖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埋母案”被告人一审获刑十二年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被告人马某宽悔罪表现良好。靖边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宽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共31人旁听了庭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来源: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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