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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污染内河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过严了?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2018-10-31 07:30: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李白蕾 莫思予

  福州新闻网10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莫思予)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委员们围绕如何落实河长制、如何编制内河名录等进行了讨论。其间争议最大的是违法行为是否纳入诚信体系的问题,有的委员认为违法一次就要纳入诚信体系,有的则认为完全没必要将违法行为与失信挂钩。

  将河长制写入法规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色。草案修改稿指出“城市内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河长应组织对河道进行巡查,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内河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置。”但审议时有的委员说:“河长的职责要怎么明确,不是把河长名字公布在河边一个牌子上就了事。这个规定看起来好,但具体操作还需进一步斟酌。”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城市内河名录由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对此,委员们都很赞同,认为城市内河名录编制非常有必要,希望政府职能部门抓紧编制。同时内河名称要结合福州悠久的历史文化,在名称认定时尽量追溯历史,体现文化内涵,回归“老名字”。“现在有些内河就叫一支河、二支河,就如同公交车站叫招呼站一样,完全没有历史厚重感,有必要更名。”

  将污染内河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体系是否过严,审议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草案修改稿规定,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记入失信主体记录。赞成的一方认为违法排污行为恶劣,负面影响严重,三次的规定太宽,受到一次处罚就应记入。反对的一方则认为,将违法行为与失信挂钩,可能造成“人人自危”,而且有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主观造成的。对此,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将污染内河违法行为与失信挂钩,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有的人不怕罚款,他违法的收益是罚款的几十倍、上百倍,但一旦变成失信主体,他就怕了,企业招投标受限,自己出门也受限,损失就不是罚款那么简单了。”目前全国正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在立法阶段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有法可依。“但这个手段也要慎用,市政府正在研究诚信红黑名单标准,会严格把关,不是一处罚就纳入黑名单。”

  据悉,该法规年底还将提交三审,明年市人代会期间将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成为市人代会有史以来审议的首部实体性法规。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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