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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

2018-03-22 10:35:49  来源:新华社

  彰显制度优势 提升治理效能——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3月13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此前2天,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此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其中11条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

  3月13日下午和14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审议。

  两个半天的时间,共有1840名代表发言提出了1384条意见,其中对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建议389条,都是从完善法律角度提出的积极性、建设性意见建议。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的代表建议,对留置场所的监督作出规定。”

  ……

  3月14日下午,人民大会堂第六会议室,气氛热烈。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3月15日下午,监察法草案修改稿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决定再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16日上午,各代表团继续审议监察法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提出监察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再次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19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草案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听取审议情况汇报,主席团会议决定监察法草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从监察法草案,到监察法草案修改稿,再到监察法草案建议表决稿……

  经过“三上三下”,3月20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散发着墨香的监察法草案表决稿,摆在了每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面前。

  贯彻中央精神、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识铸就的法治“利器”,获得表决通过。

  这是一部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这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

  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

  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特别是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这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专列两章,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

  以良法促善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夺取压倒性胜利,赢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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