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立法纪实
凝聚各方共识 回应社会关切——监察法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当天,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即率队来到全国人大机关,对接监察法立法相关事宜。
“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抽调两边骨干力量,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按照党中央要求,密切配合,迅即开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负责人说。
对接实际,深入基层调研。
2017年4月,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前往首批开展改革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
2017年6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
监察法草案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017年7月18日,还专门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2017年11月7日起,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备受关注,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建议。对这些意见建议,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
2017年11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察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7年12月22日至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认为草案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201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又对草案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
一次次修改,一遍遍审议,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广泛凝聚各方共识,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监察法草案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正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尊重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主动与宪法修正案“对标”,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
2018年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
至此,一份凝聚着党的主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的成熟法律草案,送交到最高立法机关,送交到2900多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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