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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挺在前面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正风反腐新成就盘点

2017-01-03 15:48:38  来源:新华社

  执纪方式不断完善:综合施策,“四种形态”贯穿全过程

  在用好“四种形态”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将“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在政策把握能力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和历史唯物主义,突出执纪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对违纪问题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严肃处理,传递强烈的政策信号。

  ——在执纪尺度考量上,注重考虑综合因素,处理好“树木”和“森林”、减存量和遏增量的关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所在地区或部门的政治生态等情况。如东风汽车公司原总经理朱福寿严重违纪案,综合考虑其在组织立案审查后真诚悔过、上交所有违纪所得、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理。

  ——在处理方式上,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注意克服处理方式的单一化,更加注重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管住大多数。中央纪委曾在就两名中管干部违纪问题定性时,综合考虑其违纪性质、情节及悔过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建议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处理,取得较好效果。

  执纪探索渐成机制:及时规范,制度机制逐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具有重大深远意义。2016年,从中央到地方,“四种形态”具体实践与机制探索同时推进。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和引导落实“四种形态”。

  为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制度化,贵州省委下发了《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之后省纪委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

  一年多来,驻中宣部纪检组注重建立起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工作机制,已建立起主动联系机制、干部任免沟通机制、通报事项机制、文件材料报送机制、活动会议机制、驻点办公机制、请示报告机制等多项机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执纪效果。

  中央纪委资料显示,目前天津、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新疆等26个省区市纪委,中央纪委驻中组部、教育部、体育总局、证监会等30家纪检组,已分别出台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有关实施办法,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