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二:轿车自燃 车主获赔16万
鲍先生买了一辆20.98万元轿车。2006年4月4日,他驾车从福州前往永泰,途中车前部突然冒烟并燃烧起来。消防赶到现场时,小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鲍先生多次与经销商索赔交涉未果,遂投诉至市消委会。 市消委会调查发现,在鲍先生购车后的1年多时间里,该车共进行了29次维修和保养,并有维修记录,这说明该车存在事故隐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市消委会要求经销商举证轿车无质量问题,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经调解,经销商最终一次性补偿鲍先生16万元。
(福州日报记者 贺鹏 通讯员 陈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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