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放生!
8月7日晚上,永泰霞拔乡一村民家里来了一位“重量级嘉宾”,原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误入其舍。接群众报案后,霞拔林业站立即联系县林业局动保中心对其进行救助。
次日一早,永泰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就赶往现场对中华穿山甲进行检查,确认该穿山甲身体状况良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与霞拔乡政府共同将其放生野外,并在各村进行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
据悉,此次放生中华穿山甲经测量体长约60cm,体重约4.5斤,为2021年以来永泰县境内放生的第二只。
穿山甲是鳞甲目鲮鲤科的哺乳动物,形体狭长,四肢粗短,背面略隆起,全身鳞甲如瓦状,多生活于亚热带落叶森林的山麓地带草丛中,或在丘陵杂灌丛较潮湿的地方挖穴而居,昼伏夜出,遇敌时则蜷缩成球状,以食蚁及其幼虫、蜜蜂、胡蜂和其他昆虫幼虫为食。
目前,永泰县在藤山自然保护区开展野生动物红外二期监测工作时,运用红外侦拍相机共有13次有效拍摄到中华穿山甲活动的影像。
近年来,永泰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持续开展野生动物监测,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深化落实林长制,积极开展巡山护林,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极大改善了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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