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世耀绘图
国庆中秋假期来临,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若是默许甚至放任朋友醉驾,同行的人也是“共犯”。近日,台江法院办结了一起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同行人员共同担责的案件。
日前,郑某与朋友苏某、林某一起吃火锅,并喝了不少啤酒。三人离开饭店后,郑某坚持要开车送苏某、林某回家,二人推辞不过,便同意了郑某开车的请求。结果,郑某开到一个路口时,因醉酒没能刹住车,追尾碰撞前方小货车,造成小货车驾驶员余某受伤、两部车辆受损。
交警到场检测发现,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57.15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认定郑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余某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苏某、林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中,郑某负全部责任,故郑某、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对余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林某、苏某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与郑某共同饮酒,本应劝导郑某不要酒后驾车,但在明知郑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情况下,未尽提示、劝阻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林某、苏某对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郑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林某、苏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台江法院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应当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乘车人员在明知同行人员已饮酒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说服饮酒者不要驾驶车辆。(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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