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发现火灾隐患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前,应当采取专人值守等安全措施。
二、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对房屋及其构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卷帘门、栅栏、水泥墩等障碍物。严禁在楼梯、过道、安全出口存放电动自行车和其他杂物。
三、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力度。
四、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平安巡防队、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区域和消防安全排查确定的“不放心场所”的巡查检查,做到每个村(居)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