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一企业被罚 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2017-02-19 08:28:12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2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徐建立)去年9月,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一例信访件的线索,通过联系举报人、走访企业现场、查阅资料、约谈被举报人,历时55天查实福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至少2个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的直营店”的条件下,签署授权合同书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收取4万元加盟费。执法部门最终决定,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所得4万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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