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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产生八件议案

修订法规 巩固提升福州“气质”

2017-01-14 09:15:35  来源:福州新闻网

修订法规 巩固提升福州“气质”

  漂亮的“福州蓝”。

  福州新闻网1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组)2016年,福州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位居全国74个重点城市第5位,排名亮眼。我市实施的扬尘控制长效管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尾气监管等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从源头上预防了大气环境污染。

  如何进一步巩固福州的空气质量,让福州的天更蓝?昨日,孙国操等13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福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议案》。这份议案是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8件议案之一。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实施15年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控制煤烟、油烟和扬尘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孙国操等代表指出,现行《办法》没有涉及当前以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污染,对PM2.5污染的防治尚缺乏系统、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同时,10多年来全市汽车保有量大幅增加,并且每年以23%的速度快速增长,造成汽车尾气排放量大幅增加。现行《办法》与民众不断提高的对空气质量的要求有差距。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太低,多数违法行为仅处以几百元罚款,对污染大气的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孙国操等代表认为,为了进一步巩固提升福州的生态优势,有必要对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订。

  城市餐饮业建议使用清洁能源

  孙国操等代表建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控制计划(含排放总量指标)由政府部门依法核定并公布。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工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单位,应当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议案》建议,未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放许可证,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议案》提出,禁止销售、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和燃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煤、重油为燃料的设施;现有使用含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燃煤或者燃油的锅炉、窑炉,应当限期改用合格燃料,或者安装脱硫装置和在线监测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废气净化装置,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或者炉烟。

  同时,《议案》还用较大篇幅就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伊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