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佳客来’牛排店不仅扣押了我半个月工资,连300元服装押金也不退还。”8日,来自宁德的读者陈小姐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投诉此事。
陈小姐告诉记者,今年11月15日,她应聘到福州佳客来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湖东路总店(以下简称“佳客来”)当服务员,公司没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按规定为她办理社保,仅承诺每月工资加补助共计900元,并要求她一次性缴纳300元服装押金。11月30日,她提出辞职。主管开始不答应,随后称,如果辞职,300元服装押金和半个月工资一分不给。在与公司协商之下,对方答应300元服装押金可以退还,但半个月400多元的工资不予支付,并要求她在公司拟订的一份协议上签字,此举遭到陈小姐拒绝。
8日,记者来到福州“佳客来”湖东路总店采访。对于收取300元服装押金,该店刘经理解释说,这是“服装保管费”,员工在1至2个月试用期满转正后,公司会如数退还。但此说法被陈小姐否决。陈小姐向记者出具的该公司员工手册上写明:“员工离职时,服装费用退还给员工。”对于为何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刘经理表示,转正后公司会为员工办理社保。
在记者的介入下,经过双方协商,“佳客来”将陈小姐的半个月工资下发,并退还了“服装保管费”,2笔费用共计704元。
用人单位可否以“服装保管费”等为名目收取员工押金?可否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办理社保?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征全律师认为,此举违法。
王征全介绍,今年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征全说,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也应为其办理社保。仅凭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保和扣押金任意一条,陈小姐便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足额发放半个月的工资,同时退还所谓的“服装保管费”。
王征全提醒,用人单位在1个月内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或有扣押财物的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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