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区用人单位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切实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提示函》指出,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要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提示函》明确,要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有效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要落实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要结合生产作业实际,适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要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程序协商确定。(融媒体记者 蔡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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