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莆田市既有建筑转换使用功能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效率、盘活既有建筑资源,助力城市更新改造。
《意见》适用于已取得产权证明文件的既有建筑改造,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除外。建筑功能转换需坚持不改变产权证载用途、土地性质及容积率等原则,确保建筑安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审批方面,《意见》明确多种情形可简化流程:商业服务业用地建筑可转换为零售、餐饮、旅馆等相关业态;零售商业、餐饮等用地建筑可互换内部业态;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甲、乙类火灾危险性除外)可转换生产储存功能或将闲置部分改为便利店、健身房等,且有明确面积比例限制;政府所属教育、办公等建筑可配置配套商业等。符合条件的,无须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可直接向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和消防审验手续。
《意见》同时划定“红线”,明确七种情形不予受理,包括利用违法建筑改造、住宅改非住宅、转换为易燃易爆用途、改变建筑规模、建筑位于两年内城市改造计划区域等,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因消防安全增设的临时设施无须办理规划许可,涉及相关行业审批的项目需提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群众和相关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查询政策、审批指南及结果,查询效力与线下公示一致。(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谢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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