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闽清一男子张某因倒卖车辆行踪轨迹,被闽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据悉,2023年7月至9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两部小车的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50多条。后来,他通过微信将上述车辆行踪轨迹信息分别以450元、500元的价格售卖给两名微信好友,非法获利950元。
2024年2月至4月,张某为另一微信好友查找某小车,通过网络违规获取该车辆行踪轨迹信息170多条、该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1条。他将上述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好友,非法获利2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20余条、机动车行驶证信息1条,并予以出售、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2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量张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对张某作出上述刑事判决。此外,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法院责令张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50元、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向受害人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可将个人信息提供或者出租、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公民因个人信息被侵犯遭受损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等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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