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国家监委公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监察法规和需要公开发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等9类监察工作信息。
对关注度高 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可公开7类信息
除了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察工作,监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向社会公开“立案调查信息”“政务处分、处理信息”“责任事故追责问责信息”“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外逃人员信息”“典型案例通报信息”“重点领域专项监督信息”“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监察工作信息”等7类信息。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澄清
此外,《条例》也强调,监察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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