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今天(14日),国家安全部披露重磅案例,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违规将种质资源携带出境,对我国种业安全、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年,我国某农业研究所研究员符某某,被单位公派赴外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访学初期,符某某并没有什么具体研究项目。看到实验室里有许多先进设备,符某某觉得有些浪费,不自觉地产生一个念头,为何不把国内的一些科研项目拿到这里来,用这里的先进设备做实验呢?如果研究出一些新的成果,既能帮助自己完成科研任务,还能在同行面前风光一下。
着实对自己想法很满意的符某某,随即将这个主意告诉了自己的导师——某水稻专家、该大学农学部研究室教授宋某某。
让符某某没想到的是,其导师也十分认同他的想法,并希望符某某能够多带去一些中国野生稻种质资源。眼看有了导师的支持,自己的愿望很快能实现,符某某十分兴奋地答应了。

符某某明知国内水稻种子不能私自携带出境,但为了自己所谓的科研成果,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频繁往返于两国之间,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先后分3次,将4批次61份我国水稻种质资源私自携带出境,提供给其导师宋某某等外方研究机构人员。
符某某获取种质资源的方式多样,但都具有欺骗性。如在国内经正规审批手续申领用于研究,后将剩余种子擅自收集留存,在单位实验室田里私自采取,或以科研为名向国内农研所、农学院的关系人索要。当关系人特别强调,提供的野生种质资源不能外传,只能用于国内科研时,符某某满口答应。

种业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特殊种质资源受国家严格保护。符某某向外国研究机构提供的61份种质资源,具有重要的科研生产价值,其中1份野生稻资源,是我国特有的珍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向境外提供。符某某向外非法提供的种质资源,一旦被外国研究机构用于水稻遗传育种研究,将对我国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和潜在隐患。
最终,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符某某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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