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宗夫妻双方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2010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然而,双方婚后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分歧。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在调解沟通中,张先生对于起诉离婚的态度坚决。在他看来,陈女士一直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而另一边,陈女士情绪激动,“他多次逼我按婆家意愿生儿子,我不愿意。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我不同意离婚!”
经法官的剖析与引导,陈女士逐渐放下纠结情绪,意识到尽快解决当前矛盾开启新生活才是最优解,“我确实不想生,若他坚持要离,经济补偿要保证到位!”另一方面,法官钟柳云也向张先生释法说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后经多次调解疏导,陈女士与张先生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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