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中储粮集团”最新回应
近日,“中储粮集团”微博发文,回应媒体关于其“卸完煤油装豆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煤油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肖怡说。
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
《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对身体有何危害呢?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装豆油”
是否算“故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评判。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 闽政通APP可全程网办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2024-07-03 16:54:43)
- 家门口办证 永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下乡现场服务(2024-07-03 08:08:45)
- 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 一男子获刑(2024-07-02 07:37:10)
- 苏州将追授胡友平“见义勇为模范”称号(2024-06-28 12:21:01)
- 近五年福建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年均降37.22%(2024-06-26 12:54:35)
- 19名在越南实施跨境电诈犯罪嫌疑人被移交我方(2024-06-26 11:38:14)
- 警方通报“日本公民在苏州遇袭”: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2024-06-25 16:31:13)
- 最高法:严惩涉毒源头性犯罪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犯罪(2024-06-25 11:15:53)
- 女子等红绿灯被撞并遭碾压身亡,警方:逃逸司机已刑拘(2024-06-24 18:03:55)
-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发布施行(2024-06-21 15:10:16)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