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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天津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通知明确,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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